三、房屋稅之課稅基礎為何?據以計算房屋稅課稅基礎之房屋標準價格,其產生之程序及應考量之因素各為何?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決定房屋稅徵收稅率應考量之因素及辦理程序各為何?請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分述之。(25 分)
擬答
(一)課稅基礎: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二)房屋標準價格產生之程序及考量因素: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1.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三)稅率決定考量之因素及程序:
1.考量之因素: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1)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2)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3)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4)第(1)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2.決定之程序: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相關法條
房屋§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