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建物合併及建物分割為其重要規範內容,茲試問此二種建物複丈,其辦理條件限制各為何?(25 分)
擬答
(一)建物合併複丈之限制:
1.物理位置之限制:
(1)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
(2)前項所定之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
2.設有他項權利時之特別規定:
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2)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建物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3)設定有不動產役權、典權時,應檢附該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之同意書。
3.建物合併應先辦理建物勘查。
4.建號管理:
建物合併,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
(二)建物分割複丈之限制:
1.物理位置之限制:
(1)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2)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2.建號管理: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
相關法條
地測§290、§291、§28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