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5年 土地稅法規(四)

四、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試問,在那些情形之下,免徵契稅?又在那些情形之下,不課徵契稅?(25 分)

擬答

(一)免徵契稅之情形:

1.土地:

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2.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1)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2)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3)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二)不課徵契稅之情形: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相關法條

契§2、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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