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5年 土地稅法規(三)

三、請問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為何?甲擁有住宅一棟,一向都是自住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住宅坐落的土地面積為 50 坪,惟其地價稅未曾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而是依一般稅率課稅;今甲欲將該土地出售,請分析說明甲能否申報依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25 分)

擬答

(一)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為10%: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二)甲得申報依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

1.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要件如下:

(1)設籍要件:

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用途要件:

需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面積要件: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300平方公尺)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700平方公尺)部分。

(4)現值要件:

該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5)產權要件:

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6)次數要件: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土地增值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一次為限。

2.本題情形:

由上開規定可知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不以是否曾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為要件,本題甲之住宅為自住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面積為 50 坪,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上開規定,則得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至於是否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在所不問。

相關法條
土稅§9、34、土稅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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