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5年 土地稅法規(一)

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土地增值稅享有特別稅率,但適用該特別稅率時,有面積及次數限制。試問,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面積限制時,依何順序計算至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又,在那些情形之下,土地所有權人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適用增值稅特別稅率不受一次之限制?(25 分)

擬答

(一)適用順序之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在本法施行區域內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土地稅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地依同法第33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二)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不受一次限制之情形: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即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5.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相關法條
土稅施§44、土稅§34Ⅴ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