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6年 土地稅法規(三)

三、試依最新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分別詳述遺產淨額如何計算?遺產稅率為何?又在何種情形下,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公益信託之財產,符合那些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25 分)

擬答

關於遺產淨額的計算、遺產稅率及公益信託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要件,茲分述如下:

(一)遺產淨額的計算:

1.遺產淨額為遺產總額減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餘額。

2.遺產總額為常住國民死亡時境內境外全部財產、非常住國民及非國民死亡時境內財產,加上其遺囑信託財產、未領受信託利益、擬制遺產及重病時不明移轉之財產,但可扣減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及符合條件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的財產。

3.扣除額包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規定之各款扣除額、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請求額,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4. 現行免稅額為 1,200 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二)現行遺產稅率:現行遺產稅係就遺產淨額累進課徵,稅率分為三級:

1.遺產淨額在 5000 萬元以下者,課徵 10%;

2.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者,課徵 500 萬元,加超過 5000 萬元部分的 15%;

3.超過 1 億元者,課徵 1250 萬元,加超過 1 億元部分的 20%。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的財產得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要件: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頇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相關法條
遺贈§13、§1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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