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6年 土地稅法規(三)

三、依據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何者須繳納房屋稅?王伯伯擁有一棟做為住家使用的違章建築房屋,請問其是否該繳納房屋稅?若其應繳納房屋稅,可否以房屋稅收據,主張其為合法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25 分)

擬答

(一)房屋稅之課徵標的: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1.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包括合法及不合法建物。

2.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二)違章建築仍應繳納房屋稅:

1.房屋稅條例第 3 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並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不同之稅率課徵。

2.本題王伯伯所蓋鐵皮屋係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符合上開房屋稅課徵要件,不論該建物合法與否,均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三)不得以房屋稅收據,主張其為合法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1.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 1 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是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2.未辦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3.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 2 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4.以上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規定可知,繳納房屋稅者,或為所有人、或為典權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故繳納房屋稅之收據,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相關法條
房§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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