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6年 土地稅法規(一)

一、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詳述土地移轉時,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為何?又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在何種情形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5 分)

擬答

關於土地增值稅免徵的情形及信託移轉不課徵的情形,茲分述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免徵之情形:

1.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2.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3.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4.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及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三項條件者。

5.被徵收之土地。

6.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但此免徵,性質上為不課徵,因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7.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

8.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

9.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

10.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

(二)信託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相關法條
土稅§28、§28-1、§28-3、§3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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