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6年 土地稅法規(一)

一、林先生於台北市文山區及松山區分別有土地 50 平方公尺及 10 平方公尺,目前均供住宅使用,其民國 95 年之公告地價分別為每平方公尺 7 萬元及 21 萬元,地價合計並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若二筆皆適用一般土地之稅率,當年度其應繳多少地價稅?另假設其中有一筆選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則選擇何者為自用住宅用地較能節稅?又此種情況下,其應繳多少地價稅?(25 分)

擬答

(一)二筆皆適用一般土地之稅率,應繳 4.48 萬元:

1.申報地價分別為 5.6 萬及 16.8 萬: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依題示,申報地價分別為 5.6 萬及 16.8 萬。

2.(5.6 x 50)+(16.8 x 10)= 448 萬元(地價總額)

3.448 x 10/1000(一般稅率) = 4.48 萬元(地價稅額)

(二)應選擇文山區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稅額為 2.24萬元:

1.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應選擇地價較高者適用較為優惠,故選擇文山區之土地。

2.文山區土地稅額(5.6 x 50) x 2/1000(自用稅率) = 0.56 萬元

3.松山區土地稅額(16.8 x 10)x 10/1000(一般稅率) = 1.68 萬元

4.二者總計地價稅額為 2.24 萬元

相關法條
平權§16、土稅§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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