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9年 土地稅法規(二)

二、被繼承人死亡之前,贈與他人之財產,在何種情形下,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敘述之。(25 分)

擬答

(一)視為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二)扣抵: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 15 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相關法條

遺贈§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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