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備要件如何?次數限制及例外規定又如何?請分述之。(25 分)
擬答
(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應備要件: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以下要件者,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1.設籍要件:
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用途要件:
需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面積要件:
符合下列面積要件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面積要件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一般稅率徵收之。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4.現值要件:
該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5.產權要件:
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6.次數要件: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土地增值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一次為限。
(一)次數限制及例外:
1.原則: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土地增值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一次為限。
2.例外: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開一次之限制: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5 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5)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相關法條
土稅§9、34、土稅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