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8年 土地稅法規(二)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請說明若逾期申報有何處罰規定?繳納期限、延期繳納及分期繳納的相關規定又為何?(25 分)

擬答

(一)逾期申報之罰則: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二)繳納期限: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三)延期繳納: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四)分期繳納:

1.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2.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相關法條
遺贈§23、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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