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0年 土地稅法規(四)

四、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財產採取之稅捐保全措施為何?如信託土地欠繳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否以委託人之土地為標的行稅捐保全措施?並請敘明判斷之理由。(25 分)

擬答

(一)就財產採取之稅捐保全措施:

1.限制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2.限制減資或註銷登記:

欠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3.實施假扣押:

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二)信託土地欠繳地價稅時之保全措施:

1.依信託法,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法第39條即係所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2.稅捐稽徵機關既得對信託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之稅捐保全,且信託成立之後,基於信託財產之獨立性,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之外,故不得以委託人之土地為標的採取稅捐保全措施。

相關法條
稽徵§24、39、信託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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