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二種土地移轉,其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規定各如何?
(一)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之移轉。
(二)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又,如夫之土地,重劃後贈與其妻,妻再出售與第三人時,妻得否享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之優惠?法律依據各如何?請分述之。(25 分)
(一)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之移轉。
(二)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又,如夫之土地,重劃後贈與其妻,妻再出售與第三人時,妻得否享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之優惠?法律依據各如何?請分述之。(25 分)
擬答
(一)配偶間互相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重劃土地之減徵優惠: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三)重劃土地於配偶間贈與後再移轉時,其優惠規定之適用應視第一次移轉時(及夫妻贈與)是否已使用減徵規定而定:
重劃土地減徵優惠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在對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增值稅予以減徵,以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而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贈與土地之移轉現值依法無需異動,而無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於受贈之一方再移轉第三人時,則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贈與時,既無增值稅之申報,無減徵可言,則於受贈後再移轉之情形,如不認屬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之移轉,則在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之情形,勢將無法享受減徵之利益,當非立法之目的。因此,上開條項規定所稱「第一次移轉」,係指依稅法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情形而言,至於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行為時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不生減徵土地增值稅問題,其相互間土地之移轉,自不包括在上開條項規定所稱「第一次移轉」之範圍。
相關法條
土稅§2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