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7年 土地稅法規(二)

二、依土地稅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請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與供公眾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三者土地之地價稅依法如何課徵?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二)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三)騎樓走廊用地: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1.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相關法條
土稅§19、土地稅減免規則§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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