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9年 土地稅法規(三)

三、遺產稅之繳納期限與得以實物繳納之條件為何?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遺產稅之繳納期限: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二)實物繳納之條件:

1.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

3.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提出申請抵繳

4.需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相關法條
遺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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