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辦理土地分割與合併時,其地號之編定順序如何?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土地分割地號之編定順序: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
1.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
2.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列之。
(二)土地合併地號之編定順序:
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1.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2.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3.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4.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5.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相關法條
地測§23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