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別建物之意義為何?請列舉何種建物為特別建物?特別建物建號編列方式與一般建物有何不同?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特別建物之意義及列舉:
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1.公有公用之建物。
2.地方自治團體建物。
3.學校。
4.工廠倉庫。
5.祠、廟、寺院或教堂。
6.名勝史蹟之建物。
(二)建號編列方式之不同:
1.一般建物:
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
2.特別建物:
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
相關法條
地測§286、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