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時,請問建物測量如何辦理?勘測費由誰繳納?勘測完畢如何辦理登記?試依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時,建物測量之辦理方式如下:
1.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
2.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二)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關繳納。
(三)登記機關勘測建物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相關法條
土登§139、地測§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