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將自己之一筆土地出售予乙,雙方已訂立買賣契約,但甲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申請登記前死亡,其買賣移轉登記如何申辦?若甲之死亡時間係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前,又應如何辦理登記?(25 分)
擬答
(一)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
1.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2.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3.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之。
(二)甲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申請登記前死亡:
此情形得僅由乙敘明理由並提出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三)甲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前死亡:
基於買賣契約,甲對於乙負有移轉登記係爭土地之義務,該義務由甲之繼承人概括繼承,此情形之義務人已由甲轉變為甲之全體繼承人,故應由甲之全體繼承人與乙申報移轉現值並辦理後續土地移轉登記。
相關法條
登§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