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9年 土地登記實務(一)

一、何謂塗銷登記?現行土地登記規則中除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外,辦理塗銷登記之時機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塗銷登記之意義:

指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之登記。

(二)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外,辦理塗銷登記之時機如下:

1.拋棄:

指物權人不以物權移轉他人,而使物權歸於消滅之法律行為,性質上為一種處分行為。

2.混同:

指二以上無並存必要之物權,歸於同一人所有,例如同一標的之地上權人取得該標的之所有權。

3.存續期間屆滿:

只附期限之物權,該物權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例如附期限之不動產役權期限屆滿。

4.債務清償:

基於擔保物權銷滅上之從屬性,債之關係消滅時,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5.撤銷權之行使:

指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基於特定法定原因,由權利人使該法律關係消滅之單獨行為。

相關法條
登§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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