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塗銷登記?現行土地登記規則中除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外,辦理塗銷登記之時機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塗銷登記之意義:
指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之登記。
(二)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外,辦理塗銷登記之時機如下:
1.拋棄:
指物權人不以物權移轉他人,而使物權歸於消滅之法律行為,性質上為一種處分行為。
2.混同:
指二以上無並存必要之物權,歸於同一人所有,例如同一標的之地上權人取得該標的之所有權。
3.存續期間屆滿:
只附期限之物權,該物權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例如附期限之不動產役權期限屆滿。
4.債務清償:
基於擔保物權銷滅上之從屬性,債之關係消滅時,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5.撤銷權之行使:
指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基於特定法定原因,由權利人使該法律關係消滅之單獨行為。
相關法條
登§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