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8年 土地登記實務(一)

一、假設已成年之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 A 地,每人之應有部分為均等;現甲、乙、丙 3 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出售該 A 地予承買人己,並會同己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申請登記時,共有人甲、乙、丙並未附具任何切結文件於登記申請書類中。試問:此際,甲等人於登記申請書上應簽註記明之事項內容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土地法第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應簽註事項:

1.應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提出已為書面通知或公告之證明文件,及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2.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

1.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會同權利人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及其繼承人,並檢附已為通知或公告之文件,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登記機關無須審查其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未能會同申請之他共有人,無須於契約書及申請書上簽名,亦無須親自到場核對身分。如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2.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他共有人已領受對價或補償之證明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已領受對價補償之他共有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對價或補償之多寡,非登記機關之審查範圍。

相關法條
土登§95、97、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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