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界址調整之原則為何?又調整時有關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應如何改算與進行異動處理?試依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土地界址調整之原則:
1.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2.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
3.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二)異動處理:
1.改算地價: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應相等。
(2)實施界址調整之土地,其調整線跨越不同地價區段者,複丈成果應分別載明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塊坵形之面積,作為改算地價之參考。
2.標示變更登記或通知報稅:
(1)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直轄市或縣 (市)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3.訂正相關地籍稅籍:
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
相關法條
地測§225、226、22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