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2年 土地登記實務(二)

二、何謂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備那些文件?請敘述之。(25 分)

擬答

(一)抵押權登記意義:

1.普通抵押權登記: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稱為普通抵押權。經權利人與義務人訂立書面契約後,依法定程序檢附應備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普通抵押權之設定、移轉或內容變更等登記,稱為「普通抵押權登記」。

2.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稱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權利人與義務人訂立書面契約後,依法定程序檢附應備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移轉或內容變更等登記,稱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應備文件:

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說明如下:

1.登記之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此視登記原因之不同,檢附各相關證明文件,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設定契約書、移轉、變更契約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等。

3.權利書狀:

(1)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農育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

(2)設定典權或抵押權時,視設定標的物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築物所有權狀。

(3)他項權利移轉或變更登記者,檢附已設定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4)以地上權、典權、農育權設定抵押權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

(1)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三者之一(其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者,需併附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

(2)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
土登§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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