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土地登記法令及制度之規範,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茲試問除土地總登記外,有那幾種登記,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辦相關測量?(25 分)
擬答
(一)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依土地法第38條「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又依同法第41條「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再此限。」、「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其登記程序準用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辦理。」準此,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登記前亦應辦理地籍測量。
2.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者,應先申請土地複丈。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再此限。
(三)標示變更登記: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1)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2)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3)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4)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5)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四)他項權利登記: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1.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2.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相關法條
土法§38、§41、§46-3、地測§204、土登§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