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試依地政士法之規定說明,那些土地登記事項地政士依法不得辦理簽證?(25 分)
擬答
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
(一)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 74 年 6 月 4 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二)書狀補給登記。
(三)依土地法第 34-1 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四)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五)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六)權利價值逾新臺幣 1000 萬元之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
相關法條
地政士§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