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2年 土地法規(一)

一、試解釋下列名詞:(25 分)
(一)抵費地
(二)抵價地
(三)差額地價
(四)一併徵收
(五)自用住宅用地

擬答

(一)抵費地:

指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之土地。

(二)抵價地:

指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土地;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三)差額地價:

1.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抵費地,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2.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3.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四)一併徵收:

1.指國家基於被徵收人一方之請求,於一定條件下,不問需用土地人之意思如何,而變更該事業實施所不必須土地之所有權關係,係一種擴張徵收請求權。

2.學說上可分為「量的一併徵收」與「質的一併徵收」,前者如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殘餘部分一併徵收;後者如同條例第 57、58 條之區分地上權請求徵收、徵用請求徵收。

(五)自用住宅用地:

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相關法條

平權§60、60-1、土徵§8、40、57、58、土稅§9、土稅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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