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7年 土地法規(二)

二、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一年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但依該規定及土地法規定仍有那些土地不得移轉?請說明之。(15 分)

擬答

(一)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如下:

1.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之標的為下列不動產時,應不予許可:

(1)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2)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3)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4)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

(5)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1)影響國家重大建設。

(2)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

(3)影響國土整體發展。

(4)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土地法規定如下:

1.不得為私有土地:

(1)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2)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3)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4)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5)公共交通道路。

(6)礦泉地。

(7)瀑布地。

(8)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9)名勝古蹟。

(10)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2.不得私有之礦: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

前項所稱之礦,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

3.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所謂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1)林地。

(2)漁地。

(3)狩獵地。

(4)鹽地。

(5)礦地。

(6)水源地。

(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相關法條
土法§14、17、許可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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