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7年 土地法規(一)

一、臺北淡海、高雄橋頭新市鎮運用何種土地開發手段進行?試依土地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提出說明,並說明其執行之程序。(25 分)

擬答

(一)臺北淡海、高雄橋頭新市鎮之開發,屬於新設都市地區之開發建設:

1.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得以區段徵收作為開發手段(平均地權條例同)。

2.土地法規定:「新設都市地域」得為區段徵收。所謂區段徵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

(二)區段徵收執行程序如下:

1.準備作業:

(1)範圍勘選。

(2)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

(3)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

(4)召開事業計畫公聽會。

(5)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6)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

(7)範圍邊界分割測量。

(8)建築改良物禁止事項之報核及公告。

(9)地籍資料整理、調查及繕造清冊。

(10)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資料之提送及評定。

(11)徵收補償費查估及繕造清冊。

2.正式作業:

(1)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開發範圍報核。

(2)抵價地比例報核。

(3)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4)召開區段徵收公聽會。

(5)區段徵收計畫書之報核、審議及核准。

(6)區段徵收公告及通知。

(7)異議處理及通知。

(8)發給抵價地案件之申請、審查及核定。

(9)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或存入保管專戶。

(10)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之處理。

(11)囑託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他項權利塗銷或變更登記、建物滅失或標示變更登記。

(12)工程施工。

(13)辦理抵價地分配及農業專用區配售。

(14)地籍整理。

(15)囑託辦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16)辦理抵押權或典權登記。

(17)土地之處分。

(18)財務結算。

(19)撰寫成果報告。

相關法條
土法§212、平權§53、土徵§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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