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擅自占有乙之土地多年,並於其上建屋一間。今委託丙地政士向 A 縣地政事務所就該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丙於接受委託後,就時效取得地上權所需之要件向甲說明,其須說明之內容為何?甲依據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應具備何種證明文件據以向 A 縣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又,何種土地不得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權利客體?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法令之規定,分別予以說明。(25 分)
擬答
(一)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
1.該土地需以辦竣總登記。
2.占有人需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該土地。
3.需占有一定期間(20年),由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善意占有者為10年。
4.占有時效無中斷之事由。
5.需占有人有意思能力。
6.占有人需先申請土地複丈,取得占有範圍位置圖。
7.需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二)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所需證明文件: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除一般申請案件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外,上有下列各款:
1.占有範圍位置圖。
2.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3.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三)不得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標的:
1.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2.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3.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4.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相關法條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3、土登§108、118
擬答有誤,占有人應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為占有
已修正答案~感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