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實施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前土地所存在之他項權利如何處理?(25 分)
擬答
重劃前土地所存在之他項權利如何處理,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略有不同,分述如下:
(一)平均地權條例:
1.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2.抵押權或典權:
(1)重劃分配土地者: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2)重劃未分配土地者:實施重劃未受土地分配者,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由重劃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1.邀集協調及轉載:
(1)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2)前項轉載,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3)重劃前土地經辦竣限制登記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2.重劃未分配土地者,抵押權或典權之處理: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上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相關法條
平權§64、64-1、平權細§9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