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土地徵收之法定補償項目包括「土地改良費用」補償。試問:土地改良費用補償之意涵為何?又,此項補償費,應依如何之程序辦理,始得領取?請分別詳細申述之。(25 分)
擬答
(一)土地改良費用補償之意涵:
所謂土地改良費用補償,指土地徵收條例第 32 條規定,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例如整地或地磐改良工程已進行中,因徵收而停止,屬土地改良費用補償;至於如地上已有建築物或 農作物,則屬土地改良物補償問題。
(二)領取土地改良費用補償須符合下列程序:
1.申請發給土地改良費用補償,應依規定申請驗證登記,並持憑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領取之(土徵施33 )。
2.土地所有權人為本條例所定改良須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者,應於改良前先依下列程序申請驗證;於驗證核准前已改良之部分,不予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平權12):
(1)於開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申請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驗證,並於工程完竣翌日起 10 日內申請複勘。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書後派員實地勘查工程開始或完竣情形。
(3)改良土地費用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宗發給證明,並通知地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
相關法條
土徵§32、土徵施§33、平權§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