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均地權為我國憲法第142條明定的基本國策,土地使用更列為平均地權條例專章規定的重點之一。試問依據該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使用編定時,所需考量之原則為何?請詳予說明之。(25 分)
擬答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2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析言之,辦理土地使用編定,應考量之原則如下:
(一)國家經濟政策:如經濟建設計畫、國土計畫、土地政策、工業政策、農業政策等全國性之發展政策。
(二)地方需要情形:如地方之綜合發展計畫、產業發展趨勢等地方性土地發展計畫。
(三)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如地質、地形、地勢、土壤、使用潛力、現行使用狀況等自然或經濟特性。
(四)區域計畫:指依法發布之區域計畫所規劃使用之編訂情形。
(五)都市計畫:指依法發布之都市計畫所規劃使用之編訂情形。
(一)國家經濟政策:如經濟建設計畫、國土計畫、土地政策、工業政策、農業政策等全國性之發展政策。
(二)地方需要情形:如地方之綜合發展計畫、產業發展趨勢等地方性土地發展計畫。
(三)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如地質、地形、地勢、土壤、使用潛力、現行使用狀況等自然或經濟特性。
(四)區域計畫:指依法發布之區域計畫所規劃使用之編訂情形。
(五)都市計畫:指依法發布之都市計畫所規劃使用之編訂情形。
相關法條
平權§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