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7年 土地法規(一)

一、我國土地法地籍編及民法物權編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係採登記生效主義,非經依法登記不生效力。試問某甲擅將某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所有,並設定抵押權登記給善意之某丙,則某乙能否訴請塗銷某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某丙之抵押權登記?(25 分)

擬答

(一)我國土地登記之公信力:

我國土地登記之效力,可分為公示力、推定力、公信力及對抗力。關於公信力的部分,按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之效力;次按民法第759-1條第二項,不動產物權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物權登記不實而受影響。準此,可見我國土地登記之公信力,係為保護交易安全,非為於保護交易相對人之必要外剝奪真正權利人之權利,合先敘明。

(二)本題情形:

1.乙得訴請塗銷某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需有物權合意及登記完成,本題甲擅將某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所有,雖完成登記,但當事人間並無物權合意,故真正權利人為乙,乙得訴請塗銷某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2.乙不得訴請塗銷某丙之抵押權登記:

丙為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向甲設定抵押權,於登記完畢取得抵押權,受我國登記之公信力保護,其取得之抵押權,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故以不得訴請塗銷丙之抵押權。

相關法條
土法第§43、民§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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