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3年 民法概要(五)

五、A 男與 B 女、C 女同居,同居後半年,A 與 B、C 同時舉行公開的結婚典禮。婚後一年,A 男在一場車禍中死亡,死後留有新台幣一百萬元遺產。A 男尚有父 D、母 E、弟弟 F。問:
(一)A、B、C 之結婚效力如何?(10 分)
(二)A 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各繼承多少元?(10 分)

擬答

(一)A、B、C 之結婚效力:

1.結婚之要件:

(1)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2)需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3)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4)我國民法原採儀式婚制,惟因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相關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安定,且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故民國 96 年修正民法第 982 條規定,改採登記婚制,除因登記係藉由國家機關之參與,具公示作用,可解決因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及適用有欠明確所造成重婚之虞外,並能與現行離婚制度相配合,以避免結婚未登記者,於離婚時須辦理結婚登記始能接續辦理離婚之困擾與矛盾。

2.A 與 B、C 之結婚無效:

本題 A 男與 B 女、C 女同居,同居後半年,A 與 B、C 同時舉行公開的結婚典禮,未符合上開結婚之要件,其結婚均無效,A 男與 B 女、C 女均未成為配偶關係。

(二)A 之繼承人及應繼分:

1.法定繼承人:

(1)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9312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9313父母。

&#9314兄弟姊妹。

&#9315祖父母。

(2)配偶: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2.應繼分之規定:

(1)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配偶之應繼分如下:

&#9312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9313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即父母、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1/2。

&#9314與第 1138 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即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2/3。

&#9315無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3.本題由父 D、母 E 各繼承 50 萬元:

本題 A 與 B、C 無配偶關係前以論及,A 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上開規定,其繼承人為父 D、母 E ,應繼分均分各 50 萬元。

相關法條

民法§982、1138、1139、114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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