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B、C 之結婚效力如何?(10 分)
(二)A 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各繼承多少元?(10 分)
擬答
(一)A、B、C 之結婚效力:
1.結婚之要件:
(1)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2)需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3)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4)我國民法原採儀式婚制,惟因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相關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安定,且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故民國 96 年修正民法第 982 條規定,改採登記婚制,除因登記係藉由國家機關之參與,具公示作用,可解決因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及適用有欠明確所造成重婚之虞外,並能與現行離婚制度相配合,以避免結婚未登記者,於離婚時須辦理結婚登記始能接續辦理離婚之困擾與矛盾。
2.A 與 B、C 之結婚無效:
本題 A 男與 B 女、C 女同居,同居後半年,A 與 B、C 同時舉行公開的結婚典禮,未符合上開結婚之要件,其結婚均無效,A 男與 B 女、C 女均未成為配偶關係。
(二)A 之繼承人及應繼分:
1.法定繼承人:
(1)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①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②父母。
③兄弟姊妹。
④祖父母。
(2)配偶: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2.應繼分之規定:
(1)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配偶之應繼分如下:
①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②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即父母、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1/2。
③與第 1138 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即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2/3。
④無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3.本題由父 D、母 E 各繼承 50 萬元:
本題 A 與 B、C 無配偶關係前以論及,A 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上開規定,其繼承人為父 D、母 E ,應繼分均分各 50 萬元。
民法§982、1138、1139、1141、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