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3年 民法概要(四)

四、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試舉例說明之。(20 分)

擬答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

1.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2.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3.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色:

1.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不特定債權」。「不特定債權」係指所擔保之債權,得為現有或將來可能之發生債權,自設定時起自確定前,為不特定,使其具有變動性及替代性。

2.有別於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無成立上、移轉上、消滅上之從屬性。

(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案例:

例如,甲經銷乙生產之建築材料,為擔保就該經銷契約所生之債權,由甲提供其自有之店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相關法條
民法§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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