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2年 民法概要(四)

四、何謂給付遲延?給付遲延之法律效力如何?(25 分)

擬答

(一)給付遲延之意義:

給付遲延係指債務已屆清償期,且給付為可能,而債務人未為給付之謂。

(二)給付遲延之法律效力:

1.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至給付遲延:

依民法第 230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2.可歸責於債務人至給付遲延:

(1)遲延所生之損害賠償:

①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②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③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2)替代賠償: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3)解除契約:

①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②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相關法條
民法§230、231、232、233、25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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