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乙之債權人,乙於將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名下唯一財產 A 屋信託予丙。
試問:
(一)依信託法之規定,甲應如何救濟?(12 分)
(二)若甲發現乙將 A 屋信託予丙已有一年半之時間,則又有何影響?(13 分)
試問:
(一)依信託法之規定,甲應如何救濟?(12 分)
(二)若甲發現乙將 A 屋信託予丙已有一年半之時間,則又有何影響?(13 分)
擬答
(一)甲得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
1.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3.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4.本題依上開規定,甲為乙之債權人,乙於將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名下唯一財產 A 屋信託予丙。乙之信託行為顯係有害於委託人乙之債權人甲權利,故甲債權人得依信託法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
(二)除斥期間經過,不得再主張撤銷權:
前述債害信託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準此甲知情已逾一年之期間,不得再主張撤銷權。
相關法條
信託法§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