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每人應有部分均等,對該地之管理,甲、乙、丙三人始終無法達成協議,甲遂徵得乙之同意,決定將該地分成三等分,由自己與乙占有較佳區位部分使用。請問:(25 分)
(一)對甲、乙所為的管理決定,丙有何救濟方法?
(二)若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丁,該管理決定對丁有無拘束力?
(一)對甲、乙所為的管理決定,丙有何救濟方法?
(二)若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丁,該管理決定對丁有無拘束力?
擬答
(一)丙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說明如下:
1.共有物之管理方式:
(1)原則以多數決為之:
依民法第 820 條第一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2)例外情形: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2.丙為不同意之共有人:
題示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每人應有部分均等,對該地之管理,甲、乙、丙三人始終無法達成協議,甲遂徵得乙之同意,決定將該地分成三等分,由自己與乙占有較佳區位部分使用。符合前開多數決之規定,甲乙間之協議有效,不同意之共有人,解釋上應包過不同意者及未參與同意之決定者,較能保障共有人權益,故本題丙得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之。
(二)甲、乙所為之管理決定對於丁無拘束力:
1.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管理之多數決規定係屬於債權契約,僅相對人間具有效力,惟民法第 826-1 條特別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 820 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準此關鍵在於該管理協議是否付諸於登記。
2.本題甲、乙做成管理之約定後,並未辦理登記,故對於受讓人丁無拘束力。
相關法條
民法§820、8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