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9年 民法概要(一)

一、債務人甲因恐其債權人乙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將其僅有的房屋一棟贈與知情之友人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請問甲、丙之間的贈與行為因虛偽表示與真實表示之不同,乙應如何適用法條主張權利?(25 分)

擬答

乙得主張代位權或撤銷權,茲說明如下:

(一)債權人之代位權:

1.先主張假、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 87 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本題甲因恐其債權人乙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將其僅有的房屋一棟贈與知情之友人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債權契約及物權契約均屬無效,故丙自始未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

2.妨害除去請求權:

依民法第 767 條第一項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所謂「妨害其所有權」,係指已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礙所有人對於所有物的支配可能性,不動產登記的錯誤、遺漏或不實是之。誠如上述,甲為系爭房屋真正所有權人,得對丙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丙塗銷其所有權登記。

3.債權人之代位權:

依民法第 242 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關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於實務上最常見的是不動產登記請求權。本題甲得請求丙塗銷其所有權登記,若甲怠於行使該權利時,乙得主張代位權代甲向丙請求塗銷其所有權登記,使其恢復為登記名義人,進而對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之撤銷權:

1.依民法第 244 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所謂「有害及債權」係指該行為致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而言,題示甲僅有一棟房屋,贈與予丙致其財產不足清償對於乙之債權,故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之贈與行為。

3.須說明的是,若乙依前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規定主張甲丙間之贈與無效時,則無從撤銷該贈與行為,故代位權及撤銷權僅能擇一行使其權利。

相關法條
民法§87、242、244、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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