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8年 民法概要(三)

三、甲向乙借款 200 萬元,並以自己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甲於清償期屆至時無力償還借款。請附理由分別依下列不同情形回答問題:
(一)如甲無力清償時,乙應如何實行抵押權?另假設於抵押權設定時,甲於 A 地上已蓋有 B 屋,但僅就 A 地設定抵押權,則實行抵押權後拍定人可以依法主張何種權利?(15 分)
(二)假設於抵押權設定後,甲另於 A 地上蓋有 B 屋,則乙為便於實行其抵押權,應對法院為如何之主張?(10 分)

擬答

(一)依題旨說明如下:

1.乙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 條)。

2.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民法第 876 條)。

(二)乙得聲請法院併付拍買其建築物: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 86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相關法條
民法§866、873、876、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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