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0年 民法概要(二)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何特性?所謂「最高限額」,其範圍包括那些?(25 分)

擬答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別於普通抵押權,其特性諸如所擔保之債權為不特定債權、從屬性之緩和等。茲就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特性說明如下:

1.依民法第 881-1 條,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基此,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律構造上之特色在於其所擔保者係「不特定債權」。

2.所謂「不特定債權」,非指債權本身不特定,而係指所擔保之債權,得為現有或將來可能發生,即自該抵押權設定時起至確定時,係不特定,而具有「變動性」及「替代性」。

3.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限定於「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

(二)「最高限額」之範圍:

1.「最高限額」係指抵押權人對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得優先受償之最高債權額度。簡言之,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時,再不超過最高限額範圍內所擔保債權,始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若超過該最高限額乃無優先受償之權。

2.依民法第 881-2 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3.綜合以上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最高限額範圍如下:

(1)採債權最高限額說,約定之最高限額係債權最高限額,而非僅本金債權受限制。

(2)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不以前述債權已確定時所發生者為限。其於前項債權確定後始發生,但在最高限額範圍內者,亦包括在內,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3)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依民法第 881-17 條,準用同法第 861 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亦包含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相關法條
民法§861、881-1、881-2、8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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