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1年 民法概要(二)

二、甲、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甲為五分之四,乙為五分之一。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一)該筆共有土地被丙無權占有,乙可否單獨提起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
(二)甲請求分割共有物,因與乙無法達成協議,遂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經法院判決,該共有土地分配予甲,並命甲補償新臺幣 100 萬元予乙,乙對於甲之補償金債權,民法設有何種保障機制?

擬答

(一)乙得單獨提起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其理如下:

1.依民法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所謂回復共有物之請求,係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言。所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指應請求返還於共有人全體,而非僅返還於自己。

2.依題示,該筆共有土地被丙無權占有,依上開規定,乙得單獨提起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惟其訴之聲明事項應命被告丙將共有物返還全體共有人。

(二)變價分配之補償保障:

1.依民法第 824 條,共有物之分割方式,以共有人全體協議為原則,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任何共有人得請求法院裁判,法院得命以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

2.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3.依民法第 824-1 條,復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民法§824-1Ⅳ);且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民法§824-1Ⅴ),亦即未受分配之共有人得主張於該共有土地上有優先於其他順位之法定抵押權擔保其補償金債權。

4.本題甲請求分割共有物,因與乙無法達成協議,遂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經法院判決,該共有土地分配予甲,並命甲補償新臺幣 100 萬元予乙,乙自可依民法前述之規定,主張於該土地有優先於其他順位之法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於甲之補償金債權,並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

相關法條
民法§821、824,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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