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11年 民法概要(一)

農夫甲因年事已高,不想繼續從事農務耕作,乃委託乙代理出售其所有 A 農地之相關事宜。丙臺商擬退休後返臺到郊區購買農地蓋農舍過遠離塵囂的田園生活。丙向乙表示,A 農地位置不錯若可蓋合法農舍,即願購買,乙明知申請蓋造合法農舍不易,條件限制愈來愈嚴,但為求快速成交,仍拍胸脯說:A 地這麼大,蓋合法農舍當然沒有問題,但甲並不知情乙對丙的保證。嗣後甲、丙即進行簽約、移轉登記並支付價金等相關事宜。半年後,丙退休返臺,並開始進行農舍蓋造,提出申請時才發現 A 農地無法蓋造合法農舍。
試問:丙得否以受詐欺為由,主張撤銷與甲之間的 A 農地買賣契約?(25 分)

擬答

(一)丙得以受詐欺為由主張撤銷與甲之間的 A 農地買賣契約:

按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本題丙得否以受詐欺為由,主張撤銷與甲之間的 A 農地買賣契約,應檢討之要件如下:

1.須有詐欺行為:

指對不真實的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的行為。題示乙明知申請蓋造合法農舍不易,條件限制愈來愈嚴,卻對丙表示蓋合法農舍當然沒有問題,致丙陷於錯誤,以為 A 農地可興建農舍。故乙對丙構成詐欺。

2.須詐欺行為與表意人所為意思表示有因果關係:

丙因受乙詐欺,陷於錯誤而與甲簽訂(由乙代理) A 農地買賣契約,二者顯有因果關係。

3.須有詐欺故意:

乙明知不實卻對丙表示 A 農地可興建農舍,顯有詐欺故意。又依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故是否有詐欺故意應以代理人乙決之,本人(甲)是否明知並無影響。

4.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須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茲有疑義者為,代理人為詐欺行為,是否屬本條項但書「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學說認為,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民法第 224 條)。故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所謂「第三人」,應作限縮解釋,認為相對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或受其委任從事締約而為詐欺之情形,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224條而排除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之適用。故乙對丙之詐欺行為,甲雖不知情,亦不得主張適用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之保護。

(二)結論:

丙被甲之代理人乙詐欺,因而與甲簽訂 A 農地買賣契約,該當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丙得以受詐欺為由主張撤銷與甲之間的 A 農地買賣契約。

相關法條
民法§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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