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法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並分別於第 1053 條及第 1054 條規定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事由。請說明上述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事由為何?(25 分)
擬答
(一)離婚請求權之規定(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事由說明如下:
1.依民法第 1053 條,因「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情事所生離婚請求權,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 6 個月,或自其事情發生後已逾 2 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2.依民法第 1054 條,因「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情事所生離婚請求權,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 1 年,或自其事情發生後已逾 5 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相關法條
民法1052、1053、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