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在自有土地上自力建屋,開挖地基,不慎損及鄰地甲所擁有之房屋,致該屋外牆部分龜裂。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擬答
(一)甲得請求乙停止施工或除去危險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1.依民法第 794 條,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2.依上開規定,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應負之防免危險及損害之義務。
3.題示乙在自有土地上自力建屋開挖地基,不慎損及鄰地甲之房屋,致該屋外牆部分龜裂,係違反上述義務,鄰地所有人甲得請求乙停止施工或除去危險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以防止損害擴大。
(二)甲得請求乙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1.依民法第 184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本題乙開挖地基不慎損及甲之房屋,係屬因過失不法侵害甲之財產權,該當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要件,甲得依本項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3.承上子題,民法第 794 條係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今乙之行為違反該法條防免鄰地危險及損害之義務,致甲發生損害,故甲亦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無庸舉證證明乙有過失,即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
民法§184、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