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資訊】都市計畫法最新修正104.12.16

法規動態

法規名稱:都市計畫法
修正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正
公布日: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

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條文
版本
1041216 0990504




I.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II.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I.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II.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立法
理由
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社教機構」後,增列「社會福利設施」等字,餘維持原法條文。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立法
理由
原條文「社教場所」後,增列「社會福利設施」等字,餘維持原法條文。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