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
法規名稱:都市計畫法
修正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正
公布日: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
修正後 | 修正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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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版本 |
1041216 | 0990504 |
第 四 十 二 條 |
I.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II.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
I.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II.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
立法 理由 |
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社教機構」後,增列「社會福利設施」等字,餘維持原法條文。 | |
第 四 十 六 條 |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
立法 理由 |
原條文「社教場所」後,增列「社會福利設施」等字,餘維持原法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