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辦理此等限制登記。如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第三人,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有那些例外情況?若完成上述限制登記後,未為塗銷前,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那些情況例外?(25 分)
擬答
(一)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第三人時,登記機關之處理方式:
1.原則函復囑託機關無從辦理: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2.例外情形-實行抵押權拍賣: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該第三人及將移轉登記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二)限制登記後,未為塗銷前之處理方式:
1.原則: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
2.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
(1)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2)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
(3)公同共有繼承。
(4)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相關法條
土登§138、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