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將其地出售予乙,雙方會同至登記機關辦畢預告登記。嗣後,甲又將該地出售予丙,且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就「預告登記」之定義及其構成要件分述之。又於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試分述之。(25 分)
擬答
(一)預告登記之意義與要件:
1.意義:
預告登記係指請求權人預為保全對他人土地權利之得、喪變更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所為限制土地之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權利一部或全部處分權之登記。
2.構成要件:
(1)需有請求權人,即土地權利人以外之第三人。
(2)需為保全請求權人之利益。蓋預告登記當事人間,屬債之關係,故其申請以債權人保全其權利為目的。
(3)需以他人已登記之土地權利為請求對象。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 條規定:「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
(4)需為保全物權得喪變更之請求權,依土地法 79-1 條說明如下:
?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5)需經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甲、乙、丙三人之法律關係:
1.預告登記之效力:
(1)原則相對無效:
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2)例外情形: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2.甲、乙、丙三人之法律關係:
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準此,甲將其地出售予乙,雙方會同至登記機關辦畢預告登記。嗣後,甲又將該地出售予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時,甲將該地出售於丙之處分,對預告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因而無效,乙得訴請法院塗銷丙之所有權登記。
3.補充說明:
地政事務所對於此類案件會要求檢附請求權人之同意書,故題旨情形在登記實務上較少發生。
相關法條
土法§79-1